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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解析:貪污罪撤銷,但「浮報助理費」為何仍判刑?

2025-12-16
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解析:貪污罪撤銷,但「浮報助理費」為何仍判刑?

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判決出爐,高等法院撤銷一審貪污罪判決,改判《中華民國刑法》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6 個月、得易科罰金。外界出現「無罪」「翻盤」等說法,但事實上,高虹安仍被判刑,且關鍵爭點在於助理費制度的法律性質與浮報行為本身。

一、二審判決結果重點整理

2025 年 12 月 16 日,高等法院針對高虹安立法委員期間的助理費案作出二審判決,主要結果如下:

  • 撤銷一審「貪污治罪條例」相關判決
  • 改依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214 條判處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
  • 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,得易科罰金
  • 全案尚未確定,檢方仍可依法上訴

換言之,本案並非「無罪判決」,而是法院對構成犯罪的法律評價發生轉變。

 
二、為何撤銷《貪污治罪條例》?核心在「助理費性質」

高等法院撤銷貪污罪的關鍵理由,在於對「立法委員助理費」性質的不同理解。

法院採取的見解認為,立法院編列的助理費,屬於:

  • 對立法委員的「實質補助」
  • 具有一定彈性運用空間
  • 並非逐筆、逐人嚴格對價的人事費

基於此見解,法院認為,在「總額度未超過」的前提下,難以直接認定構成《貪污治罪條例》所要求的「侵占公款」或「不法所有意圖」。

這也呼應今年 2 月,高等法院法官曾主動就《立法院組織法》及助理費制度聲請憲法解釋(後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)的背景。

 
三、貪污罪不成立,為何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仍成立?

即使法院否定貪污罪構成,但仍認定高虹安確實存在「浮報助理費」的行為。

依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214 條規定,只要行為人使公務員於職務上登載不實事項,即構成犯罪,不以實際侵占金額或貪污目的為必要。

本案中,法院認定關鍵事實在於:

  • 申報的助理費支出內容與實際用途不符
  • 部分款項未實際用於支付助理薪資
  • 卻仍以「助理費名義」對外申報

這正是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成立的核心構成要件。

 
四、「辦公室公積金」為何成為法律爭議核心?

高虹安主張,部分助理費被挪作「辦公室公積金」,用於整體營運與行政支出。然而,此一說法引發重大法律爭議。

依現行制度,助理費的制度目的在於:

  • 補助立法委員聘用助理的人事費用
  • 並非作為辦公室營運或其他用途的彈性基金

若辦公室另有公積金或營運支出需求,原則上應由民代自行負擔,而非透過浮報人事費方式補足,這也是法院仍認定不實登載成立的關鍵。

 
五、「自掏腰包聘助理」為何無法否定浮報事實?

判決中提及,高虹安實際支付助理薪資的金額,可能高於浮報助理費的總額。但此一論述,在法律上仍存在爭議。

原因在於:

  • 是否自費聘助理,屬個人支出選擇
  • 是否浮報公費,屬於公法責任問題

兩者在法律評價上應屬不同層次,並不能相互抵銷。也正因如此,法院並未因此免除刑責,而是改以較輕罪名處罰。

 
六、判刑 6 個月,對高虹安的實際影響為何?
層面 影響
刑事責任 判刑 6 個月,得易科罰金
司法程序 尚未確定,檢方可上訴
行政與政治 停職期間可能結束,復職與否仍有爭議
公共信任 浮報助理費行為仍影響政治誠信評價
 
七、結語:不是「無罪」,而是「罪名調整」

本案二審判決並非「高虹安無罪」,而是法院對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律評價轉變。貪污罪撤銷,不代表行為正當;登載不實成立,代表浮報行為確實存在。

在民主社會中,尊重判決不等於不能討論。如何釐清助理費制度的法律性質、避免制度被誤用,將是本案留給立法機關與社會的重要課題。

本文涉及法規與機關全名:
‧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214 條(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)
‧ 《貪污治罪條例》
‧ 《立法院組織法》
‧ 高等法院
‧ 憲法法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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