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判決出爐,高等法院撤銷一審貪污罪判決,改判《中華民國刑法》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6 個月、得易科罰金。外界出現「無罪」「翻盤」等說法,但事實上,高虹安仍被判刑,且關鍵爭點在於助理費制度的法律性質與浮報行為本身。
2025 年 12 月 16 日,高等法院針對高虹安立法委員期間的助理費案作出二審判決,主要結果如下:
- 撤銷一審「貪污治罪條例」相關判決
- 改依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214 條判處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
- 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,得易科罰金
- 全案尚未確定,檢方仍可依法上訴
換言之,本案並非「無罪判決」,而是法院對構成犯罪的法律評價發生轉變。
高等法院撤銷貪污罪的關鍵理由,在於對「立法委員助理費」性質的不同理解。
法院採取的見解認為,立法院編列的助理費,屬於:
- 對立法委員的「實質補助」
- 具有一定彈性運用空間
- 並非逐筆、逐人嚴格對價的人事費
基於此見解,法院認為,在「總額度未超過」的前提下,難以直接認定構成《貪污治罪條例》所要求的「侵占公款」或「不法所有意圖」。
這也呼應今年 2 月,高等法院法官曾主動就《立法院組織法》及助理費制度聲請憲法解釋(後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)的背景。
即使法院否定貪污罪構成,但仍認定高虹安確實存在「浮報助理費」的行為。
依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214 條規定,只要行為人使公務員於職務上登載不實事項,即構成犯罪,不以實際侵占金額或貪污目的為必要。
本案中,法院認定關鍵事實在於:
- 申報的助理費支出內容與實際用途不符
- 部分款項未實際用於支付助理薪資
- 卻仍以「助理費名義」對外申報
這正是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」成立的核心構成要件。
高虹安主張,部分助理費被挪作「辦公室公積金」,用於整體營運與行政支出。然而,此一說法引發重大法律爭議。
依現行制度,助理費的制度目的在於:
- 補助立法委員聘用助理的人事費用
- 並非作為辦公室營運或其他用途的彈性基金
若辦公室另有公積金或營運支出需求,原則上應由民代自行負擔,而非透過浮報人事費方式補足,這也是法院仍認定不實登載成立的關鍵。
判決中提及,高虹安實際支付助理薪資的金額,可能高於浮報助理費的總額。但此一論述,在法律上仍存在爭議。
原因在於:
- 是否自費聘助理,屬個人支出選擇
- 是否浮報公費,屬於公法責任問題
兩者在法律評價上應屬不同層次,並不能相互抵銷。也正因如此,法院並未因此免除刑責,而是改以較輕罪名處罰。
| 層面 | 影響 |
|---|---|
| 刑事責任 | 判刑 6 個月,得易科罰金 |
| 司法程序 | 尚未確定,檢方可上訴 |
| 行政與政治 | 停職期間可能結束,復職與否仍有爭議 |
| 公共信任 | 浮報助理費行為仍影響政治誠信評價 |
本案二審判決並非「高虹安無罪」,而是法院對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律評價轉變。貪污罪撤銷,不代表行為正當;登載不實成立,代表浮報行為確實存在。
在民主社會中,尊重判決不等於不能討論。如何釐清助理費制度的法律性質、避免制度被誤用,將是本案留給立法機關與社會的重要課題。
本文涉及法規與機關全名:
‧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214 條(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)
‧ 《貪污治罪條例》
‧ 《立法院組織法》
‧ 高等法院
‧ 憲法法庭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