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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路透》踢爆 Meta 的「廣告黑箱」:當營收凌駕安全,祖克柏是否已默許詐騙? 《路透社(Reuters)》2025 年 12 月的調查揭露,Meta 明知大量來自中國的廣告涉及詐騙、非法賭博與違禁內容,卻因每年高達 180 億美元的營收考量,選擇放緩甚至中止原本已見成效的反詐行動。本文將從「企業責任、平台治理、跨國詐騙與監管法規」四個面向,解析這起可能重塑全球科技監管格局的爭議。 一、調查背景:被封鎖的平台,卻成為中國詐騙的金庫 在中國「網路長城」內,Facebook、Instagram 與 WhatsApp 均遭封鎖;然而在牆外,來自中國的廣告卻成為支撐 Meta 營收的重要金流來源。 《路透》調查指出,2024 年 Meta 來自中國的廣告收入已達 180 億美元,占其全球營收逾十分之一。然而 Meta 內部評估顯示,約 19%(超過 30 億美元) 的中國廣告,涉及詐騙、非法投資、色情與違禁內容。 這並非偶發疏失,而是 Meta 高層長期掌握的結構性問題。 二、Meta「明知」詐騙存在:內部文件揭露的事實 根據《路透》取得的 Meta 內部文件,來自財務、工程、遊說與安全部門的交叉資料顯示: Meta 清楚中國是全球最大的「跨國詐騙輸出國」 詐騙廣告受害者遍及台灣、美國、加拿大、歐洲 Meta 安全部門已多次示警「傷害正在擴大」 2024 年 4 月,Meta 安全部門在簡報中明確指出: 「我們需要投入大量資源,否則傷害將持續惡化。」 三、曾經有效的反詐措施,為何被祖克柏親手叫停? 面對風險,Meta 並非完全不作為。2024 年中,Meta 曾成立專責團隊,針對中國詐騙廣告採取強化措施: 提高新廣告代理商審查門檻 凍結問題帳戶 限制高風險內容自動投放 這些措施立竿見影: 中國問題廣告比例從 19% 降至 9%。 然而,內部文件顯示,在執行長馬克・祖克柏(Mark Zuckerberg)介入後,Meta 進行所謂的「誠信策略轉向(Integrity Strategy Pivot)」: 反詐團隊被解散 新中國代理商解凍 已驗證有效的防詐工具被擱置 數月內,詐騙廣告比例再次攀升至 16%。 四、代理商「白名單」制度:制度性放水的核心 《路透》揭露,Meta 在中國透過 11 家「頂級經銷商」銷售廣告,這些代理商享有: 白名單保護 違規廣告不即時下架 人工審查延遲處理 結果是:詐騙廣告在被處理前,早已獲得大量曝光。 更荒謬的是,部分被列為「全球前 200 大廣告主」的中國公司: 登記地址不存在 辦公室早已倒閉 卻仍持續投放 Meta 廣告 Meta 不僅未即時切斷合作,還以「懲罰性費率」向詐騙者收取更高廣告費——形成「付錢就能繼續詐騙」的荒謬邏輯。 五、當 AI 成為詐騙幫兇:Advantage+ 的角色 《路透》記者實測發現,只需不到 30 美元,即可透過 Meta 合作代理商取得「特權帳號」,成功投放: 承諾每週 10% 回報的加密貨幣詐騙 投放至美國、歐洲、印度、巴西 觸及超過 2 萬名用戶 更諷刺的是,Meta 的 AI 廣告工具 Advantage+ 不僅未阻止詐騙,還主動建議更具煽動性的文案,形同「放大詐騙效力」。 六、Meta 是否可能承擔法律責任? 法律層面 潛在風險 美國聯邦證券法 是否對投資人隱匿重大風險 消費者保護法 是否放任明知的詐騙行為 歐盟《數位服務法(Digital Services Act)》 未履行平台「風險緩解義務」 洗錢與跨國詐騙責任 是否構成「知情放任」 若監管機構認定 Meta 在「明知高風險」下仍選擇維持營收,恐不再只是道德問題,而是法律責任。 七、結語:當營收成為最高原則,平台就不再中立 《路透》的調查揭示了一個殘酷現實:在華麗的財報背後,可能是數以百萬計的受害者。Meta 並非不知道問題,而是在利潤與責任之間,選擇了前者。 當平台明知其系統正在被用來詐騙,卻選擇「控制比例而非根除」,這已不只是治理失敗,而是對公共信任的背叛。 這起事件,或將成為全球重新定義「科技平台責任」的重要轉捩點。 本文涉及制度與法規全名: ‧ 《路透社(Reuters)》調查報導(2025.12) ‧ 歐盟《數位服務法(Digital Services Act, DSA)》 ‧ 美國聯邦證券法(U.S. Securities Laws)
2025.12.16
疫情嚴峻下,彰化1間生技公司取得中研院授權代工製造「原輔堂清冠保蘇荷茶萃取濃縮錠」,在銷售廣告中強調「增加抵抗力」、「抗病毒抑制發炎」,讓消費者誤以為是「藥物」,彰化地院審結,依偽藥罪判處生技公司黃姓代表人科罰30萬元。配偶詹男1年4月有期徒刑,緩刑2年,併科30萬元罰金,支付公庫35萬元。 起訴書內容指出,這間生技公司實際負責人詹男,於2021年6月16日取得中央研究院授權,將製成保健食品的蘇荷茶系列產品,擅自改為藥品屬性,委請不具藥廠資格的另一家生技公司代工製造「原輔堂清冠保蘇荷茶萃取濃縮錠」約2000-3000盒。 在銷售時,除標榜產品成分包含「紫蘇葉、薄、甘草、金銀花、魚腥、款冬花、夏枯草」等中藥典藏中收藏的中藥材外,又在包裝及youtube廣告中強調「增強抵抗力」、「防疫、抗病毒、能有效抑制病毒在細胞中複製…」、「抑制多種病毒蛋白活性及抑制多種發炎等症狀」,促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視為藥物,以每盒2千元到3千元的價格銷售,被民眾檢舉。 檢方調查,中研院與該生技公司所簽訂的契約是屬於保健及健康食品,也不得以其配方製成藥品或宣傳療效,該廣告當時由衛福部命令下架;中研院人員證稱「當時是授權製成保健及健康食品」,蘇荷茶配方在細胞及動物實驗中有抑制病毒效果,但要製成藥品還要做活性的驗證及人體試驗。 彰化地院審結,依犯藥事法第82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,將該間生技公司代表人科罰30萬元、實際負責人配偶詹男判處1年4月有期徒刑,緩刑2年,併科30萬元罰金,並在判刑確定一年內支付公庫35萬元。 「原輔堂清冠保蘇荷茶萃取濃縮錠」在網路平台賣到完售,價格從1千喊到4千都有,業者今天接受電訪時表示,蘇荷茶從製成到拍攝廣告,花了數百萬,結果又被判刑又得繳罰金,大感無奈,不願多談。
2023.03.01
這樣也要告? 基隆市住在公寓4樓的李姓男子與住3樓的郭姓弟妹相處不睦,他看到位在1樓信箱內的賣場廣告信件,被人丟在地上,認為是郭女做的,告她涉嫌毀損,郭女否認。檢方偵結,以不能排除信件自行掉落可能,且廣告包裝未破損,做出不起訴處分。 檢警調查,郭女與李男分住公寓3、4樓,李男報案說,今年2月25日上午9點多下樓收掛號信時,沒有看見他的賣場廣告信掉在地上,當天中午又下樓時就發現。因為上午只有他和郭女出入,雖然沒有親眼看到,但認為就是郭女丟的。 郭女對檢警說,平日都不敢下樓收信,連訴訟文書也是去派出收的,如果要出門也都等到下午,她並沒有丟棄李男的廣告信件。 檢方認為,李男未親見郭女丟棄廣告信件,樓梯間也無安裝監視器。李男提出信件被丟棄在地上照片只能證明確有此事,但不能證明何人所為。毀損罪構成要件是要讓被毀損物品,失去全部或部分效用。李男被棄置地上的廣告信件,包裝並未破損,內容也完整,不能據以認定郭女涉犯毀損罪。
2019.09.25
化妝品廣告 新制度上路 食藥署公告 為加強管理並保障消費者權益,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下稱食藥署)於108年7月起有2項新制上路,新制規範內容重點摘要如下: 一、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: (一)標示、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、誇大,或醫療效能之認定,應以傳達訊息之整體表現為綜合判斷。 (二) 非藥用一般牙膏及漱口水之標示宣傳廣告納入化粧品管理。 (三)化粧品標示、宣傳或廣告內容為虛偽誇大之認定,違反者罰責提高至4至20萬。 (四)化粧品標示、宣傳或廣告內容為醫療效能之認定,違反者罰責提高至60至500萬。 二、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: (一) 為鼓勵民眾、內部員工勇於檢舉化粧品不法事件,針對檢舉查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之化粧品、標示、宣傳、廣告或化粧品業者,得酌予發給檢舉獎金。 (二) 明定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5%之檢舉獎金,如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且為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及第8條,有關化粧品含汞、鉛或禁止成分及製造工廠未符合設廠標準等衛生安全情事之一者,得提高至少罰鍰實收金額10%之獎金。 (三)強化對檢舉人個人資料保密及其人身安全保護,完善保障檢舉人權益。 食藥署提醒,化粧品廣告應留意新制規定,請勿觸法。如產品標示、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或誇大,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;若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,更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。此外,為鼓勵全民共同監督化粧品之安全衛生把關,未來民眾如有發現化粧品不法行為,可直接撥打食藥署為民服務專線「(02)2787-8200」或各地方政府「0800-285-000」檢舉專線,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。詳細新制內容可參閱附件資訊,或至本署官方網站(http://www.fda.gov.tw)之「公告資訊」項下查詢相關公告或新聞。
2019.09.23
非法追劇APP未付授權費用,透過超連結技術將大眾導入非法侵權網站,在從中透過流量、點擊等方式,賺取廣告收益。 業界透露,追劇APP單月廣告收益約數十萬至百萬元不是問題;過去APP開發者多用未上傳侵權內容理由規避責任,但官員說,著作權法今年修正後,把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納入侵權行為,藉此遏止網路侵權。 根據歐酷網路與三立的侵權案判決書內容,歐酷稱開發追劇APP,可降低使用者搜尋時間,並在使用者操作介面植入YAHOO 、GOOGLE、FACEBOOK等相關聯播網技術廣告,作為APP主要收入來源。 業界人士透露,追劇神器廣告收入主要以點擊、流量作為重要指標,常見作法包括在固定流量較高的時間內,露出廣告業面,收費就會較高,或是單次點擊廣告計價等,單月幾萬元到百萬元都有可能,若做對了,還可能上千萬元;而連結到侵權網站,沒有取得內容的成本,廣告收益卻相當可觀。 智慧局官員表示,過去非法APP難抓的原因為「舉證困難」,若APP研發者不在境內,根本抓不到人,但面對新型態科技犯罪,智慧局4月中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,明訂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,也視為侵害著作權。 官員說,歐酷網路一案是修法前發生,無法溯及既往,不過,行為人在境內、較好舉證;而第87條修正後,官員指出,因要件明確、舉證難度大幅降低,國內的違法追劇APP,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責任,或處最高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。
2019.09.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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