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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「三角錐放20萬」設陷阱案解析:碰錢就構成侵占?設局者恐反觸法網

2025-12-16
台南「三角錐放20萬」設陷阱案解析:碰錢就構成侵占?設局者恐反觸法網

台南中西區近日出現離奇事件:男子在廟前放置三角錐,刻意擺上 20 萬元現金,等待民眾觸碰後拍照蒐證並報警,企圖提告侵占。事件曝光後引發恐慌,也讓不少人疑惑——「地上錢不能碰是真的嗎?」、「這種設陷阱行為到底合不合法?」本文從刑法角度,完整拆解這起事件的法律真相。

一、事件背景:不是掉錢,而是「故意挖坑」

事件發生於 2025 年 12 月 14 日中午,台南中西區祀典大天后宮前正進行愛心便當發放活動,現場人潮眾多。期間,有民眾發現一個三角錐上擺放著一大疊現金,金額高達 20 萬元。

當有婦人好奇伸手欲碰觸現金時,旁人立即出聲阻止,直言「那是陷阱」。目擊者指出,放錢男子早已在一旁準備好手機,只要有人觸碰現金,便立刻拍照蒐證並報警,聲稱「錢被侵占」。

警方到場後並未發現任何實際糾紛,僅見 20 萬現金置於三角錐上。後續查證,該名李姓男子過往曾多次進行類似行為,包括在超商撒錢、在人行道展示巨額現金等。

 
二、碰到地上的錢,真的會構成「侵占罪」嗎?

這起事件引發最多討論的問題是:只要手碰到錢,就會成立侵占罪嗎?

答案是:不一定,甚至多數情況下不成立。

依據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337 條「侵占遺失物罪」,成立要件包括:

  • 物品屬於他人遺失物、漂流物或埋藏物
  • 行為人具有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」
  • 實際占有並拒不返還

單純「觸碰」、「查看」、「短暫拿起但未離開現場」,通常不符合不法所有意圖,難以成立侵占罪。

 
三、關鍵爭點:故意放錢設陷阱,還算「遺失物」嗎?

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在於: 這 20 萬元並非遺失,而是「刻意放置」作為誘餌。

實務與學說普遍認為:

  • 「遺失物」須具備所有人非自願脫離占有
  • 若所有人明知物品位置,且刻意放置觀察他人行為
  • 則不屬於刑法上的遺失物

換言之,這 20 萬元在法律性質上,極可能不符合侵占遺失物的構成要件,即使有人短暫觸碰,也難以成立犯罪。

 
四、設陷阱的人反而可能觸犯哪些法律?

相較於「碰錢的人」,設局者的法律風險其實更高,可能涉及以下法規:

可能罪名(全名) 法律依據 說明
誣告罪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169 條 明知對方未犯罪,卻向警察誣指侵占
妨害自由或強制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304 條 以威脅提告方式迫使他人配合
社會秩序維護法違規 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 63 條 散布不實情事、影響公共秩序
濫用報案資源 行政法規與警政裁罰 多次無實質糾紛報案,浪費警力

若證實設局者長期、反覆以同樣手法誘使他人「中招」,其主觀惡意將更明顯,法律風險也隨之升高。

 
五、為何警方與居民都深感困擾?

這類行為的社會危害不只在法律層面,也包括:

  • 製造民眾恐慌,導致「看到錢也不敢報案」
  • 破壞互信,讓善意行為被視為風險
  • 消耗警力處理不存在的糾紛
  • 干擾公益活動與公共秩序

警方到場後發現「沒有被害人、沒有實際糾紛」,正是此類「法律釣魚」行為的典型問題。

 
六、民眾遇到類似情況,正確的法律自保方式

若在公共場所看到大量現金,建議以下處理方式:

  • 不要觸碰、不拍照、不帶走
  • 通知現場管理單位或主辦方
  • 撥打 110 請警方處理
  • 避免單獨與自稱失主者接觸

這樣做,不僅能避免誤會,也能保障自身法律安全。

 
七、結語:不是「錢不能撿」,而是「陷阱不能踩」

本案真正該被檢視的,不是民眾是否「太貪心」,而是有人刻意利用法律灰色地帶設局,試圖將無辜民眾推向刑責風險。

刑法設立侵占遺失物罪,是為了保護財產秩序,而非成為「挖坑讓人跳」的工具。若行為人刻意放置現金誘使他人誤觸,再藉此報警提告,反而可能構成濫用司法資源甚至刑事責任。

這起事件也提醒社會大眾:面對異常狀況,保持距離、交由警方處理,才是最安全的做法。

本文涉及法規全名:
‧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337 條(侵占遺失物罪)
‧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169 條(誣告罪)
‧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304 條(強制罪)
‧ 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 63 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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