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南中西區近日出現離奇事件:男子在廟前放置三角錐,刻意擺上 20 萬元現金,等待民眾觸碰後拍照蒐證並報警,企圖提告侵占。事件曝光後引發恐慌,也讓不少人疑惑——「地上錢不能碰是真的嗎?」、「這種設陷阱行為到底合不合法?」本文從刑法角度,完整拆解這起事件的法律真相。
事件發生於 2025 年 12 月 14 日中午,台南中西區祀典大天后宮前正進行愛心便當發放活動,現場人潮眾多。期間,有民眾發現一個三角錐上擺放著一大疊現金,金額高達 20 萬元。
當有婦人好奇伸手欲碰觸現金時,旁人立即出聲阻止,直言「那是陷阱」。目擊者指出,放錢男子早已在一旁準備好手機,只要有人觸碰現金,便立刻拍照蒐證並報警,聲稱「錢被侵占」。
警方到場後並未發現任何實際糾紛,僅見 20 萬現金置於三角錐上。後續查證,該名李姓男子過往曾多次進行類似行為,包括在超商撒錢、在人行道展示巨額現金等。
這起事件引發最多討論的問題是:只要手碰到錢,就會成立侵占罪嗎?
答案是:不一定,甚至多數情況下不成立。
依據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337 條「侵占遺失物罪」,成立要件包括:
- 物品屬於他人遺失物、漂流物或埋藏物
- 行為人具有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」
- 實際占有並拒不返還
單純「觸碰」、「查看」、「短暫拿起但未離開現場」,通常不符合不法所有意圖,難以成立侵占罪。
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在於: 這 20 萬元並非遺失,而是「刻意放置」作為誘餌。
實務與學說普遍認為:
- 「遺失物」須具備所有人非自願脫離占有
- 若所有人明知物品位置,且刻意放置觀察他人行為
- 則不屬於刑法上的遺失物
換言之,這 20 萬元在法律性質上,極可能不符合侵占遺失物的構成要件,即使有人短暫觸碰,也難以成立犯罪。
相較於「碰錢的人」,設局者的法律風險其實更高,可能涉及以下法規:
| 可能罪名(全名) | 法律依據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
| 誣告罪 |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169 條 | 明知對方未犯罪,卻向警察誣指侵占 |
| 妨害自由或強制 |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304 條 | 以威脅提告方式迫使他人配合 |
| 社會秩序維護法違規 | 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 63 條 | 散布不實情事、影響公共秩序 |
| 濫用報案資源 | 行政法規與警政裁罰 | 多次無實質糾紛報案,浪費警力 |
若證實設局者長期、反覆以同樣手法誘使他人「中招」,其主觀惡意將更明顯,法律風險也隨之升高。
這類行為的社會危害不只在法律層面,也包括:
- 製造民眾恐慌,導致「看到錢也不敢報案」
- 破壞互信,讓善意行為被視為風險
- 消耗警力處理不存在的糾紛
- 干擾公益活動與公共秩序
警方到場後發現「沒有被害人、沒有實際糾紛」,正是此類「法律釣魚」行為的典型問題。
若在公共場所看到大量現金,建議以下處理方式:
- 不要觸碰、不拍照、不帶走
- 通知現場管理單位或主辦方
- 撥打 110 請警方處理
- 避免單獨與自稱失主者接觸
這樣做,不僅能避免誤會,也能保障自身法律安全。
本案真正該被檢視的,不是民眾是否「太貪心」,而是有人刻意利用法律灰色地帶設局,試圖將無辜民眾推向刑責風險。
刑法設立侵占遺失物罪,是為了保護財產秩序,而非成為「挖坑讓人跳」的工具。若行為人刻意放置現金誘使他人誤觸,再藉此報警提告,反而可能構成濫用司法資源甚至刑事責任。
這起事件也提醒社會大眾:面對異常狀況,保持距離、交由警方處理,才是最安全的做法。
本文涉及法規全名:
‧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337 條(侵占遺失物罪)
‧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169 條(誣告罪)
‧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 304 條(強制罪)
‧ 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 63 條












